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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

2012/6/20 14:03:18  www.nocetc.com  全国职业能力鉴定与测评中心  人气:40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:NOCETC)固定资产的管理,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职业能力鉴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、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〉》、《职业能力鉴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结合NOCETC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、责任到人、物尽其用、规范管理、安全有效的原则。

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:NOCETC综合处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,其主要职责是: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,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并监督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,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。

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:1、NOCETC综合处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,制定NOCETC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及时组织实施,结合NOCETC实际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并监督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,保障NOCETC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提高使用效益。2、NOCETC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。3、NOCETC出纳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入账手续,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,填制固定资产卡片,做好固定资产登记、入账、定期清查盘点等工作。4、NOCETC固定资产实物由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实行资产领用登记制度,确保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与完整。

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、分类与计价

第五条 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是指资产产权归NOCETC所有,包括NOCETC资金购置、调入或捐赠的单价在500元(含)以上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;以及NOCETC资金购置、调入或捐赠的单价虽未达到500元,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(50件以上)同类资产。

第六条 NOCETC固定资产主要包括:办公设备(包括计算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、复印机、扫描仪等)、信息网络设备、计算机外设及配件、各种电器、电子设备、通讯设备、办公家具(办公桌椅、文件柜等)及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。

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:购置、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,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、调拨价以及运杂费、保险费、安装费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,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调拨价不明的,可估价入账;经改造的固定资产,按改造发生的支出,减去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,增记固定资产账;盘盈的固定资产,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。

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,不得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:

(一)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;

(二)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;

(三)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;

(四)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。

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,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,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。具体账务处理,按《测《职业能力鉴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的规定执行。
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

第十条 固定资产(大件、批量和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资产)购置一般实行政府采购,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购买。

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〈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合办公家具配置标准〉》,本着勤俭节约、量力而行的原则,结合NOCETC工作开展需要以及NOCETC经费预算,于每年年初认真制定本年度采购计划并填写NOCETC年度办公设备、耗材采购计划表,报NOCETC主任办公会审批。

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,由NOCETC主管领导审批。

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
资产购置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纳入NOCETC政府采购预算。

(一)调研:在申请前要充分考虑购买的必要性、合理性、避免出现固定资产闲置或使用效率低等情况。

(二)确认:确定需购买固定资产后,应充分了解各供应商提供的型号、性能和价格等有关信息,挑选适合的供应商和型号。

(三)申请:确定需购买的固定资产型号或规格后,填写“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”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NOCETC主管领导。

(四)审批:NOCETC主管领导对购买申请进行审批。

(五)采购:按NOCETC主管领导批示,联系供应商确认购买事宜。

(六)验收:对购买的资产验收并安装调试,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。

(七)入库报销:按NOCETC有关规定办理入库及报销手续。

第十四条 购置、调入或捐赠增加的固定资产,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购置发票、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,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、财务入账等手续。

第十五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,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、按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测绘局或报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NOCETC主任批准后,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盘盈申报单等凭证,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、财务入账等手续。

第十六条 调出或盘亏的固定资产,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、按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测绘局或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NOCETC主任批准后,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调出申请审批意见、固定资产盘亏申报单等凭证,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。

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,经技术部门鉴定,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国家测绘局或报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NOCETC主任批准后,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有关注销手续。设备类固定资产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,可予以报废:

(一)经长期使用或发生重大事故,设备主体严重损坏,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;

(二)设备老旧,技术性能落后,能耗高,办公效率低,经济效益差,主要零配件无法补充的;

(三)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50%的;

(四)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淘汰或强制报废的设备。

第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,查明非正常损失的原因,对工作失职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,并报NOCETC领导研究决定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鉴定意见,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,经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报NOCETC主任批准后办理有关注销手续。

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(包括调拨、转让、报损、盘亏、报废等)应逐级申报:

(一)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下(含十万元)的固定资产,由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NOCETC主任批准后,报国家测绘局备案;

(二)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,报国家测绘局审批。

第二十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统一处置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。

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

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,确需变动时,必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NOCETC指定专人负责办公设备(包括计算机、打印机、传真机、碎纸机等)、信息网络设备、计算机外设及配件、计算机软件、各种电器、电子设备的购置、调试与维修。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固定资产由NOCETC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购置、调试与维修。

第二十三条 新购固定资产须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、填写“固定资产卡片”后,持入库单才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。

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,须贴注固定资产标签,建立“固定资产卡片”并记入《固定资产明细账》,按物登卡、凭卡记账;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,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,并定期检查,库存固定资产未经NOCETC主管领导同意,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;处置固定资产须据单入账;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经NOCETC主管领导同意后,办理出库手续,并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记入“固定资产卡片”。由领用人在出库单及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后,将出库单第三联交由使用人留存。未经批准,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。如需借用固定资产,须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,办理登记借用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、保管、清点等事宜。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反映。

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作为第一保管人的原则,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,并保管好固定资产(设备)的说明书、合格证、保修单等。领用固定资产人员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固定资产,防止资产的损坏和遗失。

第二十七条 NOCETC出纳应在固定资产购置一周内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入账、建卡、出库、贴标等手续。

第二十八条 使用部门对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,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,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资产。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调动或调整时,应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办理交还或转移手续。资产损失的,根据已使用的年限按以下比例赔偿:

(一)使用不满一年的按原价的90%赔偿;

(二)使用一年以上、三年以下的按原价的70%赔偿;

(三)使用三年以上的最高按原价的40%赔偿。

第二十九条 NOCETC固定资产发生内部转移时,应办理转移手续:(1)固定资产实物保管人岗位变动时,应在相关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;(2)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、退休时,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,固定资产实物保管人应检查资产的完整、质量状况等;(3)NOCETC内部各处或职工间因工作业务需要调换转移固定资产时,应做好固定资产卡片转移登记,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。

第三十条 NOCETC固定资产应实行信息化管理,建立固定资产信息化平台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信息化系统的建设、应用及管理,实行NOCETC固定资产管理统计一体化。

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维护和保养。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NOCETC计算机及辅助设备、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日常保养和维护,防止因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遭受损失。

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,接受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按时、完整、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有关数据文件。

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与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资产对账,做到账实、账卡、账账相符。NOCETC出纳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,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总账、明细账、卡片进行核对,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进行清查,固定资产保管、使用、质量、维修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。如清查盘点中发现资产余缺、损毁等问题,应查明原因,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,对盘盈(亏)的固定资产,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固定资产盘盈(亏)申报单,报经NOCETC主管领导审核,NOCETC主任批准后,办理有关手续,调整固定资产账目。

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、严格管理、按规定办事。对工作失误或违规行为,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占有、使用NOCETC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NOCETC负责解释。